7.1 一般规定


7.1.1  调试应在整个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7.1.2  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其他调试必须的完整技术资料;
    2  泡沫液罐和干粉罐中已储备满足调试要求的试验药剂量;
    3  系统水源、电源、气源满足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7.1.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
7.1.4  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
7.1.5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7.1.6  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7.1.7  系统调试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6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条文说明

7.1.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调试只有在整个系统已按照设计要求全部施工结束后,才可能全面、有效地进行各项目调试.工作。
    系统主要设备由生产厂家来进行单机调试,有总承包单位的,系统联动调试由总承包单位来组织调试,无总承包单位的,则由业主单位来组织系统联动调试。
7.1.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调试是保证系统能正常工作的重要步骤,完成该项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调试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方能使调试人员确认所采用的设备、材料是否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是否按设计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安装质量如何,便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调试可用试验用泡沫液代替泡沫液,氮气代替干粉,其目的是为了节约成本,并可实测泡沫炮或干粉炮系统工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水源、电源和气源是调试的基本保证,水源由水池、水罐或天然水源提供, 无论哪种方式供水,其容量都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试时可先满足调试需要的用量。电源主要是主、备电源,消防泵组一般为电动机泵组,备用泵组一般为柴油机泵组,干粉炮系统一般使用氮气瓶组作为气源,它们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能正常工作。与之配套的电气设备均已具备联动条件,才能进行调试,因此作出本条规定。
7.1.3、7.1.4  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非常强的工作,因此要求调试前应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另外要做好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先制定的调试方案和调试程序进行,这是保证系统调试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
7.1.5  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系统的调试工作能顺利进行。
7.1.6  由于调试时需要测定介质的工作压力、流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及发泡倍数等参数,因此本条规定了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 如压力表、流量计等;调试时所需的检验设备应准备齐全,如台秤( 或天平、电子秤) 、秒表、量杯或量桶等设备。
7.1.7  固定消防泡灭火系统的调试是属于施工过程检查的一部分,也是质量控制的内容,调试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要求做好记录。

目录导航